丁俊涛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某妨害公务罪律师意见书(公安撤案处理)
来源:丁俊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5
浏览量:1254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丁俊涛律师担任刘某某(以下简称嫌疑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嫌疑人,认真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现发表如下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一、对两名被害人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为“轻微伤”的结论有异议。

1、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鉴定意见。

理由:根据“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以下简称验伤通知书)显示:被害人周某某头部外伤

被害人周某某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中检查表明:被害人左颧面部红肿,且将受伤情况直接认定成“挫伤”,直接引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面部轻微伤的标准是: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得出被害人周某某构成轻微伤的鉴定意见。

分析:验伤通知书描述为“头部外伤”(验伤时间为:4月28日19:45),法医描述为“左颧面部红肿”,结合周某某2016年4月28日19:28分笔录中“该女子不断的反抗,还用脚乱蹬,踢到了我的左侧额头,还踢到了我们派出所增援的民警的肚子”,说明验伤通知书的认定是正确的,面部与头部从医学上分析差别巨大,法医的鉴定混淆“头部伤”与“面部伤”属于典型的张冠李戴。因为头部外伤成立“轻微伤“的标准要求较高,面部因为对人的美观构成影响作用比较大,所以面部成立轻微伤的要求相对较低,法医在鉴定的过程中枉顾“验伤通知书”的验伤情况,直接作出了“左颧面部红肿”的错误认定,违背鉴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作出错误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应该被依法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被害人吴海云的伤也不构成轻微伤。

理由:吴海云的验伤通知书显示“腹部软组织伤”,法医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害人腹部挫伤(面积大于15平方厘米,未达体表面积的6%),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11.4体表轻微伤的标准是: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c)咬伤致皮肤破损。作出吴海云构成轻微伤的鉴定意见。

辩护人的异议:擦伤是外力呈大角度作用于受伤点,造成的皮肤损伤。挫伤一般是指钝性物体直接作用于人体软组织而发生的非开放性损伤,头部、关节、胸壁、骨盆部等有坚实骨骼的位置才会出现挫伤,本案中被害人吴海云的腹部全部是软组织,且因为年龄原因有较大的脂肪,没有形成挫伤的现实条件。从法医正本所附图片也显示了,既看不到红肿更看不到淤血,连测量受伤面积的长度和宽度都没有,何来的大于15平方厘米?

分析:该鉴定不仅混淆了挫伤、擦伤与红肿的关系,又没有受伤面积的标尺测量图片,而是形式主义地把尺子放在被害人的腹部,作了一个摆拍。该鉴定意见违反医学常识和鉴定规则,理应被依法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二、嫌疑人有洁癖强迫症这种精神疾病,与妨害公务行为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求贵院对嫌疑人启动精神医学司法鉴定。

嫌疑人患有严重的洁癖强迫症,患病时间为2000年左右,开始的表现为:用酒精擦拭家里的物品,一遍一遍重复擦拭,洗衣服的时候一件衣服反复地洗。后来甚者对出去玩回家的女儿大打出手,原因是妄想女儿在外面玩身上带回来很多脏东西,出于责怪动手打自己的女儿。而且容易情绪激动,一直有被害妄想症,据其丈夫描述嫌疑人在老家的时候大门一直是反锁状态,与邻居也没有交际,偶尔大门开个十分钟左右,只要不是在她一直看着的视线范围内,她就怀疑有人进了她家,她会去厨房把碗、筷子、盘子等餐具拿出来重新清洗一遍,因为他认为有人进了她家,碰了他们的餐具,如果不清洗这些餐具,有可能病从口入会害死自己;他的丈夫都不能随意碰她的衣物,尤其是洗好的衣物。2007年来上海打工至今,每天丈夫回家的第一件事情必须是先洗澡,否则不让进门,而且嫌疑人对锁门这种行为都要不断地确认是否锁好了门,嫌疑人生活中在待人接物方面的洁癖强迫程度已经是非常典型的病理状态,精神疾病状况非常明显。因为嫌疑人老家在农村,医学知识的匮乏导致了家人一直没有去正规的医院进行治疗,而仅仅会心理安慰的方法去缓解。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在看守所里面管教对嫌疑人都是特别对待,管教提醒同监室的人迁就嫌疑人卫生方面的苛刻要求。

案发时,有个细节就是交警拉着嫌疑人不让她离开,对她宣传教育交通规则时,她自身对这种碰触行为的极端反感,才爆发冲突,提篮桥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因为要发生肢体接触,导致嫌疑人情绪激动从而行为失控,才致使民警受伤,嫌疑人本质上并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受困于这种洁癖强迫症性精神疾病,嫌疑人急于挣脱才不小心踢到了民警。嫌疑人的这种洁癖强迫症已经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辩护人认为,这次妨害公务的行为也是这种病因诱发的,故申请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疾病方面的鉴定。

以上两个方面是辩护人粗浅的律师意见,请求承办检察官能意识到本案的特殊性,特事特办把案件调查清楚,保障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丁俊涛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6年 6月 12日

附:1、嫌疑人丈夫付“律师调查笔录”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2、嫌疑人妹妹刘“证人证言”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嫌疑人的妹妹昨天回安徽老家探亲,最近几日回上海,原件已经在途邮寄,拍照微信发给了辩护人,辩护人打印先递交给承办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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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俊涛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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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俊涛
  • 执业律所:
    上海百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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